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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介绍卖淫罪经律师辩护认定为从犯获轻判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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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20多个被告人,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徐某伙同其男友杨某某雇佣他人发放招嫖小卡片共计60次。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去复制相关案卷,了解相关案情。通过仔细研究办案机关制作的笔录、证据等材料,本律师发现本案中徐某应当系本案中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时间并不长,其仅仅帮杨某某接听电话,而且次数也没有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徐某某本人也没有在本案中获利。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我们认为徐某某系本案从犯,而不能认定为主犯。
在开庭时,本律师依据案卷中的证据及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提出徐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最后对徐某某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认为徐某系从犯的原因,是通过复制研究案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所得出的结论。故刑事案件中能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于律师能否完全掌握案件事实,能否有充足时间来研究案情。因此,若被告人羁押后,只有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关于犯罪集团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2、为了共同进行犯罪活动;3、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所谓“固定”包括参与犯罪的人员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组织形式的基本固定。第三款是关于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第四款是关于对一般主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或者由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首要分子来说要小些,因此,本条规定了轻于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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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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