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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贪污1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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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基本案情:

杭州刑事律师为一位村主任兼支部书记提供辩护,在侦查阶段,其本人供述曾贪污拆迁补偿款,当本人接手案件会见之后,其本人反悔这不是事实,其并没有贪污拆迁补偿款,100万贪污补偿款当时就发给村民了,但是忘记入账了。为此,本人多次向其落实该100万元的发放情况,有无各户领钱的明细表等,为此,多方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发放明细表、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100万元的贪污事实。

杭州刑事律师观点分析
为一位村主任辩护,据理力争,积极寻找证据,推翻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贪污拆迁补偿款不实供述,法院驳回了检察院指控贪污100万元的事实。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犯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对主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主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个人。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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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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