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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院论理判决摘要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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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论理部分
被告人马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地脚化肥,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马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地脚化肥,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江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由外轮公司代理、属于某销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炼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硫磺,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与另案被告人赵某、林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由某公司代理、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硫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在指控被告人黄某与马某参与2012年5月11日侵占某公司地脚化肥这起犯罪事实中,仅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参与本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虽然是云南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委派到某公司的员工,但是其担任某公司化肥业务员,从事某公司化肥代理的工作,被告人马某及某公司、某公司均无异议,所以对被告人马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不具有职务便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违规开具硫磺提单后,下班时间在车里收到梁永恒给的5万元现金,不符合公司发放奖金的流程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该5万元是奖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提出犯意、联系销售,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办理出库手续,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受其上级领导指派,协助办理出库,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退出赃款64万元、江某积极退出其获得的全部赃款5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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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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