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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的成功辩护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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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描述:

2017年,甲乙丙三人在某工地宿舍二楼一房间内喝酒喧哗,影响了在楼下睡觉的ab夫妇,b遂用晾衣杆捅天花板以提醒楼上不要喧哗。随后,甲持菜刀、丙持扳手到楼下击打a房门。见房门未开,甲持菜刀砍房门,并伙同丙踹门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甲丙与a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三人从房间内打至房间外。后乙下楼参与殴打。b在拉架过程中被甲等人打伤,a听到b喊叫被打伤的声音遂持钢管将丙打伤。经鉴定,b为轻伤二级,丙为重伤二级,a为轻微伤。公安侦查机关以a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本律师在接受a的委托之后,向公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a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办案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绝对不起诉),认为a系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二级的损伤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杭州刑事律师辩护观点:
a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①甲乙丙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甲乙丙三人凌晨一时许酒后喧哗影响了ab休息,在b提醒后,三人下楼挑事,持械殴打a。甲乙丙的不法侵害实际存在。
②a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使自己及b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条件。依据a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a起初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状况,三人持械殴打a一人。a在听到子b喊“手打断了”之后,怕男子还会拿钢管打到b,才夺过钢管反抗。此时,?a的主观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制止对方继续加害自己以及b。
③a反抗的对象就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侵害人。a夺过钢管时,丙等人正在实施加害行为,依据a的供述加害行为仍在继续。所以说,a反抗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时间条件。
④a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甲乙丙三人持械实施不法侵害,从最初的扳手、菜刀到后来的钢管,人身危险性居高不下。而b和c的受伤更能证明三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人在拉架过程中就被甲乙丙三人用钢管打伤。a最初是赤手空拳抵抗,在得知b受伤后,担心妻子再度受伤,他才夺过钢管反抗。a夺过钢管后只打了一下便将丙制服,之后,a没有再实施反抗行为。a的反抗手段与丙、甲、乙不间断的侵害手段相比,明显较轻,且其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丙的伤势构成重伤,但辩护人认为,从整个过程来看,a反抗的手段和强度都不及不法侵害,其将丙一招制服之后,没有再使用钢管打三名侵害者,一招致人重伤的损害后果并不在a的预见中,其只是想制止不法侵害,也的确在不法侵害停止之后没有再进行反抗。虽然防卫后果比不法侵害稍大,但是却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损害,因为a本人、妻子b、工友c三人都受到了不法侵害的伤害。

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犯的概念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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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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