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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29次,诈骗金额18万元,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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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苏某、陈某参与诈骗二十九次,诈骗金额为18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陈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某、陈某诈骗金额为18万元,两被告人属诈骗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全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杭州刑事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认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2、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3、涉及具体案情此处省略……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起了重大作用。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用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一问题的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一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行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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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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