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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使用假币5000元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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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要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项某1、项某2在本市及安徽省滁州地区,用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在商铺换取真钞零钱,共作案48起,使用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50张。2017年6月21日,公安人员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从杨某某处查获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451张,从项某1处查获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项某1的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项某2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判处。
三、辩护律师辩护工作及辩护意见
(一)辩护工作: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阅卷调查,制定辩护方案。
2、审查起诉阶段,排除当事人持有假币罪的指控,并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之际考虑其侦查期间已经被实际关押的时间,予以从轻处罚。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项双龙犯罪数额较低,且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情节较为轻微,应予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项双龙犯罪数额仅5000元,犯罪数额较低,同时结合前述其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见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应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项双龙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项双龙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认罪态度诚恳,构成坦白。为司法机关、侦查机关节省了诸多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项双龙属于初犯,其一向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依法适用罚金刑或适用缓刑,更有利于项双龙的自身社会改造,亦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本意。
依据被告人项双龙所涉犯罪数额,其法定量刑区间一般应仅处罚金刑,而鉴于被告人项双龙已经被实际关押长达近8个月时间,其已经受到相应甚至是超过法定量刑区间的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项双龙也已经深切认识到自身过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对此事实依法予以考量,争取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报家庭!
四、裁判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多方辩护工作开展,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项某2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除实际关押时间后一个月即予以释放)。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适用刑罚的规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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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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