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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酒后刀砍朋友致重伤二级取得谅解后获缓刑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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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与徐某相约在某饭店喝酒,两人喝多后,张某提出向徐某借钱,徐某不同意,提出愿意购买张某的车,解决张某的资金周转问题,张某认为徐某出价太低,趁火打劫,不仗义,在酒劲的促使下,用刀砍伤了徐某,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到案后如实承认了伤人经过。
二、代理经过及律师意见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张某伤人时饭店大厅有监控,记录了伤人的过程,此外,现场还有人证等证实伤害的原因以及事实。因此,在会见被告人以及认真阅卷后,认为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征求被告人意见后,从伤人动机(即激情伤人)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做量刑的从轻辩护,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三、杭州刑事律师的建议
因故意伤害案件中,很多被害人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家属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重视附民的程序,重视自己的民事义务以及律师的作用。否则,可能会出现刑事无法谅解从轻,家人还要承担一大笔赔偿金的结果。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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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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