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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办理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判管制四个月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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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银都路3399弄小区银都路进出口处,因琐事与该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但否认殴打事实。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先行赔付了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杭州刑事律师点评: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需详细了解案情,事发的起因和结果,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过错,行为人是否蓄意,都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判决。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故意伤害案件虽小,影响案件的因素缺很多,只有把每一个细节都搞清楚,才能对症下药,把案件辩护至最佳结果。在本案中,被害人受伤并非是全部由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还有被害人本身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受伤,故应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社会危害程度也小于故意犯罪。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的“法律有规定”的是指本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认定和处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主观上有过失,即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而后者是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2、在认定和处理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以划清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虽然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过于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观上一直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后者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持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然已有预见,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管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却决然去实施这一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预见中的事。可见间接故意的犯罪,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远远大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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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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