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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为故意伤害罪吴某轻伤一级案获刑一年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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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半夜一点多,张某福喝醉酒后打电话辱骂张某银,并向张某银索要其姐姐(张某银前妻)的生活费。双方约好在张某银家小区楼下见面。张某银现任妻子知道后,给弟弟吴某等三人打电话,过来帮姐夫。
因为喝了酒,张某福一上来就动手,用长钥匙锁打。双方动手后,吴某先是拿着一个铁锹打,后来用捡的一个小铁棍打,把张某银压在了地上,对着腿打了三下,导致其小腿骨折。经鉴定,张某福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9月27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检察机关给出的起诉意见是故意伤害罪,量刑区间为1-3年。但鉴于我方委托人曾因吸毒、赌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可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杭州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连夜赶往看守所会见。
杭州刑事律师了解到,此案系受害人张某福先动手打人,吴某随后的行为虽不妥,但起因是为了保护姐夫张某银,社会危害性本不大。此外,吴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筹集了18万元赔偿款交给法院。庭审时,杭州刑事律师以防卫过当为辩护意见据理力争,综合自首、赔偿等行为建议法官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杭州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我方当事人吴某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办理中,被告人受过的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形成对委托人不利的局面。办案律师此时应立足案件本质,尽量将案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降到最低,以期给委托人一个公平的结果。: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条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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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下城区人民法院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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