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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遗产继承纷争

来源:吴君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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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遗产继承纷争

                                                                                                               作者:吴君瑜

     摘要:离婚现在较为常见,有些离婚时与前妻或前夫已有子女,再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再婚方去世后,继子女就会过来提出分配遗产,产生纷争。最近本人就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例。

     案例:女方配偶男方再婚时与前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大女儿患有精神类疾病,再婚后男方未与前妻之子女共同生活。男方再婚后又生育有一女,男方与女方婚后购买一商品房,共同出资建设老家房子。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证时,男方跟女方说房子写女方名字,要不儿子会过来争,老家房子也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病重时主要由女方照顾并且由女方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男方2015年去世,男方去世时子女均已成年。男方去世后,女方继子要求女方把老家房子签字归继子所有,女方同意。2020年初女方准备将商品房出售以支持女儿买房时,继子女知道后争吵,便提出要分割商品房出售款。女方咨询本律师,房子登记在她名下,继子女还有权分割出售款吗?要怎么处理?本律师为女方提供了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方案,并代草拟了遗产分配协议书。

一、  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就属于女方所有吗?

商品房为女方与男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因此,出售房产后的另一半款为男方的遗产。

二、  男方口头说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否有效?

     无效。男方本意是想将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但因为没有留下书面有效的遗嘱,属于男方的房产份额继子女还是有权主张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  男方的遗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

按法定继承,男方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房产出售款扣除掉属于女方的一半个人财产后,另外一半出售款配偶女方继子女、后生育的女儿平均分割。

四、  继承何时开始?

继承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开始,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表示接受继承。女方继子女没表示过放弃对商品房的继承,因此实际上商品房现为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女方在听到本律师的上述解答后,才明白婚后房产并不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归自己的,是其与男方的一种误解。继子女有继承权,女方觉得也委屈,因为房子主要为她多年辛苦存钱购买的,且男方去世前主要为她照顾并承担主要的医疗费,继子女基本未出钱出力,现在却要分割房产。但既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女方最后同意按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给继子女,并委托本律师代为草拟遗产分配协议书。

五、遗产分配协议书如何起草?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法律问题要考虑。

1、首先男方大女儿,即女方继女患有精神类疾病,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治疗费和生活费虽有机构承担到其终老,但也要有文件给她确定法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签协议书并对其可分配的遗产进行保管。

2、房产虽还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际已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女方无权一人处理,所以协议中需约定各方同意女方出售,且以什么价格出售,避免产生争议。

3、老家房产虽女方此前已签字归男方所有,但因女方有出资,重新约定女方与大女儿有免费居住权,也是为保障她们的权益。

4、确认女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属个人所有,且明确女方与继子女间无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对女方财产无继承权。

5、另外有条款约定,继子女收到款后男方的遗产便完成分配之类的条款。

6、协议中提到女方的付出及其它,做个铺垫,以让继子女清楚女方实际上是做了很多退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总的遗产分配,是依据该规定,考虑到了有疾病的继女的权益,并约定女方可以多分,但女方不想再为遗产与继子女进行争论,后改为本可以多分,最后是均分给继子女。

律师分析和建议:

本案例是未共同生活的继子女与继母因遗产产生的纷争,最后继子女虽拿到了自己想要拿到的遗产分配额,但也大大影响了继子女与继母之间的感情。如果男方留有有效的书面遗嘱就可避免这种纷争的发生,此前本律师也遇到过其它案子的继子女在父或母去世后认为继父或继母还藏有很多父或母的遗产并要诉讼争取的。

所以对再婚前已有子女的,早点立遗嘱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非常必要,即使是非离异家庭,对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有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也是好的。多少家庭都是因争遗产兄弟姐妹反目。父母的偏心或分配财产不公平也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所以对财产有主要支配权的持家成员对财产如何进行一个公平的分配,如何兼顾各方利益,是构建和谐家庭的根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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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君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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