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纪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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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起本车无碰撞交通事故的赔偿之争

来源:纪道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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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唐某驾驶湘DCZXXX小型面包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泉南高速886KM+205M处停至港湾,让车上乘客廖某下车小便,廖某下车后被后方由王某驾驶的湘B5QQXX小型轿车撞伤,廖某经抢救无效,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2018年9月29日死亡。2018年10月5日高速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唐某均负次要责任。王某与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与廖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而唐某驾驶的湘DCZXXX小型面包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但两个保险公司均拒赔,理由是:第一,本案廖某出险时已经脱离被保险车辆,与本车无任何接触,其出险经过与本车驾驶员的驾驶情节毫无因果关系;第二,司机唐某并无违法行为,事故认定书以司机唐某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为由,认定唐某负次要责任不是法定理由;第三,乘客廖某系湘DCZXXX小型面包车的车上人员,该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廖某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可能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进行赔偿。

廖某上有60多岁的父母,下有两个12岁以下的小孩(均为未婚生育,小孩母亲已离家出走多年),而司机唐某无赔偿能力,在事故发生后未支付分文,廖某亲属在此情形下委托笔者代理这起案子。

二、代理经过

笔者代理了不少交通事故案子,而此类案子确实是第一次遇到,两个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必须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才能代理好这个案子。笔者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于2019年1月30日代理廖某亲属将唐某及两个保险公司诉至某县法院,3月1日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庭审中,司机唐某答辩称,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两个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两个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拒赔理由基本同前。

法庭调查结束后,笔者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事故认定书是客观公正的。司机唐某在本案中除了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外,至少还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或过错,第一,乘客廖某要求下车小便,唐某应将其送至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设立服务区的目的,就是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餐饮、上厕所等生活服务的,而唐某却让廖某在高速公路下车并随地小便,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二,也就是更重要的,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认定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客观公正的。

2、廖某属于“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第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及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第二,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所处位置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因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廖某已完全脱离本车,其身份不再是车上人员,而应当属于“第三者”。

3、两个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第一,受害者廖某虽与本车无碰撞,但正是司机唐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和过错,即违法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致使廖某下车后,被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后身亡,唐某的违法行为与廖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机唐某与司机王某的违法和过错行为是等同的,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廖某负60%的主要责任,两个司机各负20%的次要责任(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第二,唐某驾驶的湘DCZXXX小型面包车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规避风险,无论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都属于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换言之,只要司机唐某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理赔,故司机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两个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

因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2019年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港湾违规停车下客,车上人员廖某下车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被其他车辆所撞,引发交通事故,廖某虽不是唐某车辆所撞,但是由于唐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负有责任,同时廖某发生事故时,已不是唐某车上人员,应当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书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31874.4元,由司机王某、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内各赔偿12万元,下余损失791874.4元,由各自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为此,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8374.9元,共计278374.9元。

三、办案体会

1、这个案子总体说败诉的可能性基本上是没有的。法院要么判两个保险公司赔偿,要么判司机唐某赔偿。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只有要两个保险公司赔偿,这个案子才算代理成功,才是真正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事故认定书以司机唐某未提醒车上人员下车后注意安全,认定唐某负次要责任的理由确实是比较勉强。既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估计也不会超过10%。笔者总是觉得,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并随地小便,安全隐患很大,也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应该禁止,但是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中只规定了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而本案唐某是非营运车辆)等,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后来笔者终于在《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查到了此规定,当时的心情不言而喻,对代理好这个案子也增加了信心。

3、一点建议。高速公路上乘客随意下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乘客下车后遭遇二次交通事故等,已是屡见不鲜,而法律对于高速公路的规定过于简单,期待国家层面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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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纪道生
  • 执业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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