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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两人死亡两人重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缓刑

作者: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5时12分,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宝鸡市高新区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钓渭镇梁家崖处时,因疲劳驾驶与道路北侧绿化带护栏相撞,造成乘坐人焦某某、李志某死亡,造成车内的李惠某、张鹏某等人轻伤害。事发后,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三年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思路和经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量刑应当为三年以上至七年。

被告人刘某某家境很不好,“上有老下有小”都依靠刘某某去抚养(扶养),如果能争取给刘某某判处缓刑,就能够拯救一个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因此,辩护人为争取刘某某能够判处缓刑,在开庭前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多次协商,用最小的赔偿金额获取了受害人的谅解。辩护人在开庭时从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其主观动机且值得宽恕,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其具有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方面进行充分辩护,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缓刑。

【判决结果】

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刑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有关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对于被告人刘某某量刑时依法应当判处缓刑,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且值得宽恕,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刘某某驾车与乘车的受害人目的都是外出打工,受害人乘坐车辆时刘某某已提醒各位要系好安全带,因此,刘某某乘载受害人共同外出打工是给受害人提供便利,其行为具有帮工性质,受害人同时也是受益人。

“疫情当下”,生活不易,若不是生活困难,谁还愿意在白天工作后,晚上兼职去赚钱养家,刘某某正是担负着家庭的重任和顶梁柱才导致了疲劳、注意力不集中,从而酿成了交通事故乃至犯罪。可见,从其主观动机分析,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其行为且值得宽恕和同情,基于上述事由,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刘某某就即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其主动积极地救治伤者和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据此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刘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刘某某在其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主动的借款向四名受害人赔偿损失,且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据此规定,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现在受害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免予追究其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谅解书和量刑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正和挽救的机会。

四、刘某某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犯罪前从未有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其主管恶性较小,改造潜力很大。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四)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据此,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请人民法院对刘继军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帮助工友乘车共同打工的可宽恕的、善良的主观动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显著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确实很小,从刑法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给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判处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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