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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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发现重婚证据,委托人获得满意赔偿款
作者: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与被告古某某(男)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古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争吵后离家不归。期间,原告王某某与丈夫古某某协议离婚,被告古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无奈,原告王某某即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维权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取证过程中了解到古某某可能已在外地更改姓名且与异性登记结婚。本案如果能够收集被告再行结婚在证据,无疑对委托人的诉讼十分有利。
代理人先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古某某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赵某登记结婚并犯有重婚罪之事实;调取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古某某重婚后生育一子的事实;调取了县公安信息网出具的被告古某某更改姓名的身份状况,证明古某某更改姓名的事实;本律师对被告古某某住所地的村队长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笔录一份,证明古某某更改姓名的事实。
显然,本律师调取的古某某犯有重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委托人离婚案件十分有利。本案已变成两个案件,一个是离婚案件,一个是对被告人构成重婚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出预料,被告古某某在迫于追究其重婚罪的巨大压力下,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委托人不但顺利离婚,同时获得了满意的赔偿款。
【判决结果】
南郑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对古某某、赵某犯重婚罪的刑事指控;
二、古某某、赵某自愿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0元(限调解书送达后3日内付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委托人王某某与古某某的离婚案件,另案调解离婚。
【办案总结】
本案在收集证据途中获得被告古某某有关的重婚证据纯属意外惊喜,当然这与律师代理案件的态度、责任、细致全面地收集所有证据是密不可分的。该案件一方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在迫于追究其重婚罪的巨大压力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委托人同时获得满意的赔偿款,当事人对诉讼效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