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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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张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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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3日晚,邱某晚餐饮酒后为方便随行的女同志开车,便把车从停车场挪到路边打开双闪等候,然后巧合的是挪车这短短的距离,正好碰到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达到123.6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司法鉴定,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在洽谈案件时,邱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没有在道路上开车,因为随行女司机驾驶技术不是很熟练,为了方便其驾驶,他仅仅是将车从停车场开到路边,便不再开了,并没有在道路上行驶。于是,便向他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醉酒后在停车场、酒店门口等场所挪车,仍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过讲解沟通,邱某很快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由于能够认识到错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为了便于他人驾驶而短距离行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故对辩护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个月辩护意见,给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此,最后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莫存侥幸心理,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饮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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