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确认股东身份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类别:公司法/嘉宾:伍志锐/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5/标签:

  【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公司成立后,招聘张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张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林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张某,张某将10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张某出具股金收据。自此,张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然而,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因张某消极工作为由,竟然没有通知张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张某。张某多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明确告知张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广西知名律师——伍志锐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本期请伍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分享下一起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成功案例。

  【伍志锐律师——系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处理刑事、海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擅长以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件结了,事也了了。咨询电话:13077797853】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伍志锐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大家好,我是伍志锐律师。

伍律师,您是作为以上案例的哪方律师呢?

  我作为被告南宁市某公司的法律顾问被委托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伍律师,本案中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撤销2010年7月份修订的《公司章程》吗?

  我认为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股东于2010年7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进行的修改,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完全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撤销的理由,张某更无权要求撤销。

我国公司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只有股东会才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并且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股东会才有权修改、撤销、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此权利。

那么伍律师,张某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呢?

  张某是不具有股东身份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8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所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过半数通过之后,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上的要求。

张某能否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其的股东身份呢?

  张某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的股东身份,也没有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直接交付给股权出让人,而不是其他人。作为公司无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公司只有在增发股份时,才有权收取股东的投资款。由此可见,公司是无权收取张某所谓的股权款的,但本案被告公司确实收取了张某的股权款,我认为公司与张某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权转让关系。

张某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张某要求确认股东身份,仅凭向公司交纳的股权款的这本身根本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首先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再应结合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经过三次庭审,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天的访谈又到尾声了,非常感谢伍志锐律师成功案例的分享,也感谢大家收看我们法律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很高兴与大家分享我的案例。

股权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需要承担该行为的法律风险。

我要咨询伍志锐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

13077797853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本案有提醒到您股权转让时需注意的一些事项吗?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