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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屋被男方私自出售

类别:婚姻法/嘉宾:石锦双/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6-27/标签:

  本期介绍:夫妻以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为由起诉离婚在现在社会来看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一旦涉及分割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时,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开始争执不休。本期解析的案例中这对夫妻中,女方以婚后购买的房屋被男方私自出售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作为男方代理人的北京婚姻家庭专家——石锦双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财产的专访,专业解答“婚后购买的房屋被男方私自出售”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石锦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代理案件多样,有高比例的成功率。石律师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屋买卖、物业管理、与公司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规,及遗嘱继承、婚姻家庭、强制拆迁、民事损害赔偿等领域。

  咨询热线:130-5108-558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石锦双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石律师,您处理的这个案件基本情况是怎样的呢?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可以。原告张某与我当事人即被告李某于199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为再婚,婚前独自抚养一子。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A房产属于1999年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但拆迁时的平房是被告父母投资建设,与原、被告双方没有关系;被告的母亲取得拆迁补偿款作主购买了A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被告出于资助儿子恋爱、结婚的目的,将该房产过户给儿子。B房产是双方于2003年购买,但是2011年出于融资炒股,增加家庭财产的需要,由被告作主、原告同意将房屋出卖,得款300万元;此后用于炒股、偿还债务、生活用度的资金均从此300万元现金中支取,目前已经所剩无几。原告主张A房屋属于私下转让,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B房屋的出卖,并不知情,属于被告男方私自处分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石锦双律师,您认为该案件需要解决哪些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A房屋安置购买于原被告婚后,是否属于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B房屋是否能够认定男方私自处分以及男方的责任。

石锦双律师,根据您办理的这个案件,A房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不是购买于夫妻婚后的房产就当然的属于共同财产,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及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您通过哪几方面证明确认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儿子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针对A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另案进行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了如下观点。
  1、房屋的购买是使用拆迁款,归被告李某的母亲自己所有。
  2、C房产于1996年12月16日由被告母亲申请,家庭成员是被告父母和他的儿子。出资建造人也是被告父母,此后没有进行增建、扩建。
  3、被告李某的母亲使用C房产的拆迁款,出资购买A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诉讼双方在拆迁前均没有个人存款或其它共同财产。
  5、原告出据了有工资收入的证人证言,但这不足以证明原告参与了投资和共建。
  6、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986年、1996年建房批单;拆迁协议;安置费用计算单、取款流水单;购房收据。男方父母均到庭表示1999年拆迁时已经是实行货币补偿,原有平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全是二位老人所有,出资购买安置房屋是为自己的儿子购买,用于原被告二人的婚后的共同生活居住使用。
  在另案的确认诉讼中,本律师观点得到了支持,确认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儿子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出卖房屋时原告是否知情并同意,您是怎么代表你的当事人辩解的?

  针对B房屋,被告出卖房屋时原告是否知情并同意,为此本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到房产中介调取交易档案,但档案中没有原告的委托书或同意签字,为此组织证据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而且转让共有房产时未有其他共有权人签字或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在本案中,房屋早在2011年已经出售过户,原告不同意不知情是不可能存在这一结果;
  2、房产中介到庭出具了证人证言,向法庭说明原告的售房同意书虽然因为工作疏忽的原因遗失了,但原告确实在被告与案外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到场,并签署了同意书;
  3、购房人柏某也到庭证明,在签订房屋买合同时见到过原告本人;
  4、原被告二人工资收入均不高,没有任何积蓄,且向外人借有十几万的债务,出卖房屋后原告偿还了借其亲属的五万元钱,原告不能说对家庭财产的变化不知情。
  被告方为证明自己不是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且出售房屋的钱款全部用于了家庭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支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全是证人证言,但依行为人的行为意思表示来看,只能得出原告知情的结论。

石律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于2014年3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A房屋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且已经过户给案外人,本案不作分割处分;三、B房屋出卖所得价款300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法院的第三项判决,理由仍然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对出售行为知情——我对此保留意见,此案在上诉进行中。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石锦双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要结婚先买房,在中国男婚女嫁由男方出资购房几乎成为一种难以更改的传统。一座房子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讲无异于一座大山,可谓压力山大。婚前男方买房,房产归属问题一直牵动着社会大众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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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锦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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