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孕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勾当,不少人对此感到愤怒。对于犯罪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法律该不该对她们进行处罚?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成都刑事辩护专家——蔡军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蔡军律师来为我们解析以下案例。
案例:2013年7月24日15时许,孕妇谭某谎称肚子痛需要16周岁的胡某帮助,将胡某骗至家中。白某将含有安定成分的药片碾碎后放入酸奶,胡某喝完后出现昏迷症状,倒在床上。白某便对胡某某实施奸淫,见胡某正值生理期,加之其自身原因,致使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因惧怕罪行败露,白某和谭某共同杀害胡某,并将胡某某的尸体装入行李箱,埋于郊外。7月28日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告人抓获,他们还将抢劫康某、董某,强奸苏某的犯罪事实一并供述出来。8月份,谭某产下一名男婴。
蔡军律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8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已从事律师业务20年,成功代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逾千件,为专业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理念,尽其所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咨询热线:158-2832-7569(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蔡军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已经判刑了,孕妇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白某被判处死刑。两人都是共同犯罪,为什么他们刑罚不一样?
虽然两者构成共同犯罪,但谭某在审判时为怀孕的妇女,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在《刑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包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白某被判处死刑。
若谭某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了,谭某还能否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审判时候能否对谭某适用死刑?
妇女在羁押期间流产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审判时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
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该如何进行解释?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相关法律文件,我认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羁押后的整个过程中怀孕或者怀孕后自然或人工流产的妇女。
妇女在犯罪时怀孕和审判时怀孕对于判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在妇女犯罪时是否怀孕不是刑法量刑考虑的内容。刑法所关注的是“审判时”是否怀孕对量刑的影响。
谭某在羁押期间已经产下一名男婴,她是否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谭某何时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谭某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谭某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谭某的情况正好属于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当然,监外执行也不是没有期限的,监外执行的终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谭某属于监外执行的终止的第三种情形,即对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在哺乳期满后继续执行无期徒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蔡军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