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刑事案件赔偿被害人问题解读

类别:刑法/嘉宾:康烨/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5-16/标签:

  本期介绍:刑事诉讼当中,经常涉及到赔偿被害人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被告方和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后,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书面向办案部门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同的案件,能否达成赔偿,在案件处理结果上也往往体现了较大的差异。例如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和复旦投毒案。前者,其中三名被告人赔偿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刑罚上体现了从轻处罚;后者,死者的父亲明确表示不接受被告人道歉,要求严惩,被告人林某一审判处死刑。为此,一些网友希望了解刑事诉讼当中赔偿被害人的相关问题。本期我们请来上海地区的康烨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康烨律师接下来为我们解答相关问题。

  【康烨律师,是有着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律师团队承接全国各地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欢迎来电咨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康烨:1822168696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

近期,社会上对复旦投毒案非常关注,177名学生联名上书高院为林某求情免死。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称:“如果不判死刑,可能性只有两个,一是被告人林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被告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那么,康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中,如果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不杀保命的情节?

  好的,谢谢主持人。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是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中,能否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对于不杀保命,通常还是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处理这一关系的基本政策法律依据。

如果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是不是会影响法院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评价?

  的确如此,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通过积极的物质赔偿,弥补犯罪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评价有一定影响。同时,还必须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对犯罪行为有着切肤之痛。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社会影响的减弱。

如果被告人本人没有经济条件,能否由其他人代为赔偿呢?

  实践中,多数被告人不具备赔偿能力,加之关押在看守所,难以筹集赔偿款,由亲属代为赔偿的情况较为普遍。亲属代为赔偿,可视同于被告人赔偿。

康律师,是否赔偿了,就一定能免于判处死刑呢?

  通常法院在处理时,如果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原则上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法院在审判时还会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法院还是会考虑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赔偿了也不是绝对的免除死刑。

康律师,您能否再跟大家介绍一下,除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还有哪些案件的处罚结果与赔偿被害人有关?

  好的。2O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7至279条对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比如,前段时间引发公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其中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方面,就取得了轻缓的处罚。

康律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如果能够赔偿被害人的话,还是要尽量赔偿,争取被害方的谅解?

  是的,如果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尚可的话,赔偿被害人可以争取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那么赔偿被害人多少?有没有赔偿依据?

  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赔偿数额一般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当然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在赔偿数额上可以与被害方具体协商。

有些做法是私下和解,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

  一般情况下,建议还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和解。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对于被告方和被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会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当然,由于有些案件较为敏感或者办案单位不希望介入太深,双方也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委托律师参与,以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协商结果。

再次感谢康烨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再见。

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是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中。能否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对于不杀保命,通常还是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我要咨询康烨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康烨律师

康烨律师

13818484428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您认不认可刑事诉讼中被告赔偿被害人以求从宽处罚的做法?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