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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维护合法继承的著作权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朱斌/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2-10/标签:

  本期介绍:合法继承的著作权该如何维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本期法律快车邀请到了上海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斌律师来为我们讲解著作权的继承和保护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

  【朱斌律师——系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多年企业工作经历,阅历丰富,专职律师执业后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诉讼经验丰富,以敏锐的判断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好评,善于寻找案件突破口,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诉讼技巧以达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之目的。联系方式:13916736897(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基本案情介绍】

  A歌曲由刘某创作,刘某于1998年去世后,其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王某继承。已依法获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某出版社在2010年出版的唱盘中收了该歌,署名“佚名词曲”。某出版社在唱盘正式出版前曾向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某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但由于出版社的原因,某音乐著作权协未将A歌曲的使用费转交给王某,并且王某对该歌曲中一些词语已作的修改在唱盘中未反映。王某认为,某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刘某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且侵犯了王某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朱斌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采访。

朱律师,根据上述案例,王某合法继承了刘某的著作权中哪些权利?

王某能合法继承刘某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某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刘某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是的,某出版社未经同意在2010年出版的唱盘中收了A歌曲,署名“佚名词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某出版社是否侵犯王某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和署名权?

修改权和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继承,但作为财产继承人王某有权对该作品的修改权署名权进行保护。

法律中规定著作权有“期限”,那么王某享有的著作权期限应该如何起算?具体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从刘某去世之日起算。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能不能请您分析一下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王某作为继承人只能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不拥有刘某作品上的著作人身权,其主张某出版社侵害了自己在该作品上的修改权署名权没有法律依据。

非常感谢您朱斌律师接受这期有关丧失继承权法定条件的专访,也非常感谢朱斌律师对我们访谈的支持。

不客气,再见。

为了尊重著作权人的辛苦劳动成果,国家法律对著作权的继承做出了特殊的保护。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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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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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朱律师的案例分析,您知道合法继承的著作权应该如何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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