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车贷暂时还不上了可以延期吗? 2小时前
答 依据你们合同约定处理
问 我的钱被冻结了,如何匿名追回 今天 03:10
答 你好,建议直接报警处理
问 刷单被骗45300,已经采取报警措施,钱多久可以追回来 昨天20:08
答 被骗了钱,首先要搜集保留相关的资料证据,比如汇款转账记录的截图,和骗子...
问 写一个证明房屋是多少平方的文案 昨天 10:18
答 你好,根据实际情况写
问 产假后用人单位调岗合法吗 昨天 07:02
答 你好,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问 你好,几个人一起游泳,一人溺亡,但已经尽力救助但无能为力了 昨天 04:03
答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男朋友和我借的钱,现在吵架了有矛盾怎么起诉 前天 23:21
答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 我的爸爸在XX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现在要怎样才能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 19分钟前
答你好,具体什么时候被抓的人
? 我报了驾校 一直不让我练习 如何解决 问答 36分钟前
答你好 可以起诉处理
? 请问,婚内购买的房产,写的一人的名字,没有约定归属,是共同财产吗? 52分钟前
答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 我是在婚前买的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钱,房产上写了我们夫妻两的名字,婚后... 1小时前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均等...
? 交通事故,肇事司机4.23日晚撞在我家门口,一直推卸保险公司赔偿,让我... 1小时前
答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
? 肋骨骨折五根。请问可以走工商赔偿多少?本人上有老下有小。 1小时前
答你好,一般来说,按照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您需要先到当地的专业机...
? 结婚四年??房子是老人的名字??车子当时写的我家大哥的名字,然后离婚,... 1小时前
答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问 男朋友和我借钱现在矛盾问题吵架了,他不想还钱,怎么起诉 前天 23:19
答 遇到骚扰的话,可以报警
问 我在一个月前在网上购买了减肥产品,还是会掉秤,不吃主食只吃隔离油脂的蔬... 前天 23:02
答 可以投诉或诉讼解决
问 在微信买了镯子,货不对版,没有他的具体地址,说好的48鉴赏期,然后又不... 前天 14:36
答 如果不退款,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向提...
问 农村小路开新能源车算非法上道吗 前天 12:24
答 详询公路局等主管部门!
问 丁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全部购款项。就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辆车... 前天 10:18
答 你好,电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万某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丁某善意取得该电脑...
问 丁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全部购款项。就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辆车... 前天 10:11
答 你好,你的题目中说的是电脑现在出现了一个车辆,我们无法判断。
问 微信群里有人恶意散播谣言损坏名誉 可以起诉对方吗?没有其身份证号码和手... 前天 19:31
答 您好,对于散播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起诉维权。
大理州地区
鹤庆县律师案例
2019-06-100次
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8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2018年2月2日被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处予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古检公刑诉〔2018〕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郜云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丽江市古城区范围内分别向吸毒人员梁某、杨某、和某1、王某、唐某、李某、和某2等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及麻古。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查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8月7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在四川省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对何某宣布刑事拘留,并将何某押解回丽江市看守所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人员证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手机信息固定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何某系吸毒人员,量刑时考虑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何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八月七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六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丽梅审判员罗莉人民陪审员杨丽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2019-06-100次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左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郜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14时50分许,鹤庆县公安局辛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放置于家中卧室内的一支疑似枪支及射钉弹52枚。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口证明、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认罪态度较好;3.持有枪支杀伤力有限,持有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较小;5.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14时50分许,鹤庆县公安局辛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其放置于自家卧室内的疑似枪支一支及射钉弹52枚。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自然情况、体貌特征以及在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立刑事案件审批表、查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本案系鹤庆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0日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情报线索张某某家查获一支疑似枪支射钉枪和射钉弹52颗,后被告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刑事照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均被其确认无误),证实了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私藏枪支的地点、方位及现场状况进行勘查。现场位于被告人家中,中心现场位于被告人户西房最北一间即被告人卧室内。现场未提取到任何相关物证。4.辨认照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被其确认无误),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射钉弹及私藏枪支的地点进行辨认。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了2017年6月10日,鹤庆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进行扣押。6.鉴定委托书、(大)公(痕迹)鉴(枪弹)字[2017]14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记录,证实了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且其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7、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来源、用途目的等事实和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明材料。以上证据,来源、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和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自首的意见与本案证据证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相符的,已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张某某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和射钉弹五十二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顺仙人民陪审员田遇丰人民陪审员杨武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2019-04-220次
973年0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半文盲,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辛屯镇逢密村委会逢密村xxx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左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郜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14时50分许,鹤庆县公安局辛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目常工作中,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放置于家中卧室内的一支疑似枪支及射钉弹52枚。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口证明、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2.认罪态度较好;3.持有枪支杀伤力有限,持有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较小;5.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14时50分许,鹤庆县公安局辛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在鹤庆县辛屯镇逢密村委会逢密村160号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其放置于自家卧室内的疑似枪支一支及射钉弹52枚。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自然情况、体貌特征以及在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立刑事案件审批表、查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本案系鹤庆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0日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情报线索鹤庆县辛屯镇逢密村委会逢密村160号张某某家查获一支疑似枪支射钉枪和射钉弹52颗,后被告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图及刑事照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均被其确认无误),证实了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私藏枪支的地点、方位及现场状况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鹤庆县辛屯镇逢密村委会逢密村160号被告,人家中,中心现场位于被告人户西房最北一间即被告人卧室内。现场未提取到任何相关物证。4.辨认照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被其确认无误),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射钉弹及私藏枪支的地点进行辨认。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了2017年6月10日,鹤庆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进行扣押。6.鉴定委托书、(大)公(痕迹)鉴(枪弹)字[2017]14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记录,证实了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且其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7、证人李某一、李某二的证言,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来源、用途目的等事实和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明材料。以上证据,来源、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_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和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自首的意见与本案证据证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相符的,已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张某某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二、三款,多第六十四条以及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造、买卖、运输枪支、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和射钉弹五十二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顺仙人民陪审员田遇丰人民陪审员杨武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培锐
鹤庆县律师文集
2022-05
27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8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图片图片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答:不予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图片图片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区分情况:①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②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4.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7.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8.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9.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答:仍应负连带责任。10.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11.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12.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1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14.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图片图片四、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答: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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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第九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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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例。据悉,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枝洗钱案,张某洗钱案,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赵某洗钱案。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最高检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强对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调研,研究作出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人民银行积极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记者还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为贯彻新规定,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01曾某洗钱案——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上游犯罪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洗钱犯罪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二、诉讼过程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随即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并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案所涉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情况进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曾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诉。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心态: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结合曾某对二人交往情况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镇本地人,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专业背景的证据,结合曾某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等业务,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根据上述证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曾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从涉案财产是否为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是否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获取、是否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等方面综合判断。3.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洗钱案件,要注意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等证据,补强其了解、知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知情,辩称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响对主观故意的认定。4.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做好行刑衔接与配合。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发现重大嫌疑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可以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02雷某、李某洗钱案——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行刑双罚共促洗钱犯罪惩治和预防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一)上游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二)洗钱犯罪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二、诉讼和处罚过程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三、典型意义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3.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准确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促进行业治理。03陈某枝洗钱案——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一)上游犯罪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二)洗钱犯罪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三、典型意义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04张某洗钱案——开展“一案双查”,自行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一)上游犯罪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洗钱犯罪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二、诉讼过程在陈某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集资参与人返还投资款诉求强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部分集资诈骗资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并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通过监测分析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发现陈某本人及关联账户巨额资金流入其前妻张某账户。经传讯,张某辩称其名下银行卡由陈某开立并实际使用,且已与陈某离婚多年,对陈某非法集资并不知情。针对张某辩解,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一是调取银行卡开户申请、本票申请书、转账凭证等书证,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签名系张某书写,证明全部涉案银行卡、本票以及柜台转账均为张某本人前往银行办理。二是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公司员工曾告知张某协助陈某吸储的工作职责,张某曾向公司负责集资的员工表示将及时归还借款。上述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将张某涉嫌洗钱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16年3月21日对张某以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2016年9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特别是对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收集证据,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固定,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自行侦查,并将自行侦查的结果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侦查人员怠于侦查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查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等。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3.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追缴违法所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在依法查办陈某集资诈骗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自行侦查、立案监督、追诉张某洗钱罪,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查封涉案资产,追缴犯罪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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