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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令

      2010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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