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或者是有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有的行为人出于过失。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无论是教唆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均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