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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它由程序和文档组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

      (2)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二)主体

      同一般作品著作权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也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

      (三)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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