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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

      广东高院昨天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而公布施行的《罪名补充规定(四)》后,国内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等资料,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给诈骗团伙,获利1.6万元。而根据周提供的资料信息,邵国松等人大肆行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该《罪名补充规定(四)》包括9个新的罪名和4个修改的罪名: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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