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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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