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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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