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常用法律 > 著作权 >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五十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五十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