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常用法律 > 合同 > 合同法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