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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d) 除适用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 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 (a) 除适用(b)项规定的情况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 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国出席大会的会议。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理投票。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 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7) (a) 大会通常会议每二历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和本组织的木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 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一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8) 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1) 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2) (a) 执行委员会由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此外,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除适用第十六条第(7)款 (b)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该委员会中应有当然的席位。

      (b) 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 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3) 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四分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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