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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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