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生活法律 > 婚姻 > 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全文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