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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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