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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一千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

      (三)国防收费公路。

      严格限制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

      第十八条 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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