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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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