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