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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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