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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过当

      据《扬子晚报》报道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人员恶意骚扰和辱骂,吴曼琳最终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昨天,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向粗暴拆迁者挥刀

      2009年,宿迁市某房屋拆迁公司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被害人袁某为达拆迁目的,带人多次到应某家辱骂、威胁老人,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2009年5月30日,袁某带人来到吴曼琳家,继续辱骂、砸门。吴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持菜刀、铁锨赶至吴家保护姐姐。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右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邻居报警,吴曼琳杀人后向家人交代了后事,静待民警传唤。检察机关以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害人袁某等人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吴曼琳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在家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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