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 。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 , 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