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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