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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毒品罪

    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贩卖毒品方式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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