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法律理论 > 刑法 >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何谓“数个罪名”,如今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中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且刑法55条前段规定,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个数。一行为而犯数罪名,即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因被害法益之是否同种而有异故也。”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共9上一页 1 23 4 5 6 7 8 9   全文阅读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