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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专利

      1、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2000.08.25第二次修订)内容: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名称:《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期:1999.01.06内容: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第十一条查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第十二条查处承办人员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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