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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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