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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管理

      (十一) 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档案,并长期保存。商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商标档案。商标档案包括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和商标保护等相关资料。

      1.注册商标档案:包括商标注册证,以及该商标的设计、注册申请、受理、核准、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及答辩、争议答辩、转让、续展、变更等资料;

      2.商标使用档案:包括商标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产品宣传、销售照片,商标许可使用、商标印制情况等资料;

      3.商标管理档案:包括商标质押、评估等资料;

      4.商标保护档案:包括商标异议、争议、工商投诉、法院起诉等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公告监测、侵权监测等资料。

      (十二)企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企业不得伪造或变造《商标注册证》,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企业应注意搜集和保留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商标核准注册前后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程度、投入的资金和地域范围, 该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以及该商标被侵权的记录等证明材料,为企业主张在先权利、打假维权及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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