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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权利

      第三、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公众对于名人常常会产生非理性的喜爱甚至崇拜(极端的现象如一些青少年对于偶像派影视歌明星的狂热追逐),如果将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营销,无疑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且,基于名人的声望容易使消费者相信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品质保证,从而激发其消费欲望,给商家带来巨额利润。名人通过自己奋斗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被进行商业利用而带来消费吸引力和商业利润,这是普通人做不到的。正是这种商业利用的可能性赋予名人姓名以不同于普通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能力。申请注册含有名人姓名的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品质保证发生混淆,进而侵犯了名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从而损害了名人的姓名权

      第四、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申请人应当有确定的动机、目的。例如,某企业在将某影视界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后,通过媒体公然宣称该名人是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而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这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动机、目的就十分明确,侵害的故意十分确定。如果申请人的动机、目的查不清的,可以按后果确定申请人的过错。因为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可以从损害后果来证明申请人的过失。

      (三)著作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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