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金,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二、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
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关联交易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