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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2、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范围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这类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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