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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管理办法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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