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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 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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