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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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